組織章程 By-Law

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05年12月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103年7月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7月一次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中華民國分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泛太平洋暨東南亞婦女協會Pan-Pacific & South-East Asia Women’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總會)總章第三條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加強太平洋及東南亞地區婦女之相互瞭解、建立友誼、提升生活品質及研究婦女相關議題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究婦女及家庭生活之改進。
二、 舉辦各種有關婦女議題之演講及座談會。
三、 促進國際婦女之友誼及聯繫。
四、 舉辦各種有益身心之婦女聯誼活動。
五、 遴選出席國際會議之代表。
六、 辦理其他為達成本會宗旨所必要之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通過後為本會會員。

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之中華民國籍女性,贊同本會宗旨者,均可加入。
二、學生會員:凡在校女性學生不分年齡均可參加。
三、贊助會員:凡贊助本會之國內外人士,均可加入本會。
四、永久會員:自102年7月章程修訂後,不再增加永久會員。
五、團體會員:凡國內已立案之機構或團體,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第七條   基本會員、會員代表及永久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以上會員每人為一權。

第八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需經理事會同意。

第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一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織 及 職權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總重大項目。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十九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選派代表參加總會舉行之國際會議外,並得選派代表參加其他有關之國際會議。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事情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及財務長各一人。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財務長承常務監事之命處理本會財務。本會之支出與收入需經財務長簽核。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本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 及 會計

第二十九條  一、入會費
(一) 基本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 學生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
(三)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常年會費
(一) 基本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二) 學生常年會費新台幣貳百元。
(三) 永久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四) 團體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參仟元。
三、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應按總會章程規定,每年繳交年費美金壹佰元。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拒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零五年十二月一十三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106年01月19日台內團字第1050092308號函准予備查。